表3—5中所列示的35个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7个国家和地区其存款保险制度是分设的、独立的法律实体。然而,在许多情形下,不管从法律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保险制度均由政府机构控制,通常是受央行或财政部的控制,但有时也受监管部门控制。有11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8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作为财政部舵附属机构;5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作为监管机构的附属机构。即便如此,存款保险机构也无权同意金融机构开业或扩销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或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人”贷款。
不管存款保险机构法律地位如何,它需要建立起良好合作的工作关系,以便其能与金融监管部门、最后贷款者共享信息。
表3—5表明,3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20个国家和地区是与上述机构共享信息的。但这些资料、信息的交换效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例如,有2个国家和地区抱怨信息交换非常困难。
如果监管者惩戒或关闭金融机构所依据的这些信息不充分,这将使其不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向公众公布的信息不适当甚至是错误的,这将导致市场规则的丧失。而且,如果公众不知晓银行业的状况,他们就不会敦促监管者迅速关闭破产机构,以便减少存保基金潜在的负担(最终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面临如此众多问题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可能促进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转,相反会削弱金融体系。然而本章只是非常简略地介绍了信息获取、传播这一复杂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的努力,导致了监管标准的改进,并且加强了国际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然而,要向监管者及公众提供准确的、即时的信息,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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