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1985年9月一1989年3月,地方政府开始直接介入医疗制度的改革,在增强了对费用进行控制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使制度变革开始追求使用效率。当企业对分散风险责任的需求日趋强烈之时,先期推进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地区,已经纷纷组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到1988年底,在本地区13个县、市全面推开,为减轻企业压力,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受到了各方的欢迎。
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办法。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医疗经费只能应付一般疾病的开支,若是遇到危急的大病、重病,在巨额医疗费用面前,不但无法保证职工的正常医疗,而且还会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病医疗统筹”对这一难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尽管这种做法只是初步冲破了单位保障的束缚,但是,这种办法一出现就引起劳动部门的重视。经过初步总结完善,由劳动部印发简报,予以介绍。不久,该方法就被四川、河北等省的劳动部门在区县一级或行业总公司范围内推行运用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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