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独立的门诊部)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负担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5)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住院膳费由个人负担。因病手术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费问题,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凡经医师决定治疗时所必需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此外,国务院还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临时工及农民工医疗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给其3个月~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个月~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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