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参保单位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源头”,为了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也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对参保单位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性参保。许多企业为了减少医疗保险费的支出,有选择性地让体弱、多病或年老的职工参保,而不让年轻、健康的职工参保,劳动密集性企业往往只让企业固定员工参保,而不让临时工甚至合同工参保。为了达到选择性参保的目的,企业往往在办理医疗参保手续时提供假资料来隐瞒职工人数。
(2)少报工资总额。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收入的多少。企业为了减少医疗保险费支出,除了采取选择性参保外,另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人为压低职工工资总额,上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往往只是实际水平的1/2甚至1/3。因此,必须加强对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3)突击参保。有些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但当单位出现重病患者时,却主动要求参保,目的是想将单位应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转嫁给医疗保险机构。这种投机性的突击参保行为,往往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
(4)帮助多病亲属或他人参保。有些参保单位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将自己多病的亲属或朋友调入或招聘到本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还有些参保单位,帮助多病的亲属或他人(非本单位职工)参保。这种假公济私的行为对其他参保人构成了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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