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劳动政策之一。我国的国民经济经过一段时期的恢复,于1954年开始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当时所创立的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也是与此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体制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组成。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费用由财政按规定的年人均定额拨款支付,各地区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劳保医疗在企业实行,医疗费用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计入企业成本。这两项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适应以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产品经济模式,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以工资收入者为主要对象,并惠及亿万城镇居民。
另外,我国的农村实施的是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是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医疗费用来源于集体经济,个人也承担一部分,在看病时享有部分免费医疗服务。
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农村合作医疗,在20世纪50年代出现后,曾得到过中央政府的肯定和推行,以致60年代在全国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1978年3月,合作医疗还被写进了当时的《宪法》。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又以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推行。所以,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也可以属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范畴。后来,一些地区的合作医疗由于被当作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而遭到否定;一些地区的合作医疗,由于未能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经济变化形势而先后解体。目前,农村所实行的合作医疗,是真正意义上自愿性的医疗互助合作,它们是农村医疗社会保险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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