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监督。一般监督是指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实行的监督,即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厅、局、委员会等)的监督。在医疗保险中,一般监督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组织或机构对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具体监督。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需设立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内需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政府还需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的医疗保险监督系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监督,它符合普通民众的需求与意愿,属于群众性的、社会性的、非强制性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通过政治协商进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协委员通过提交议案以及进行专题调研与视察等方式,对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监察与督导。
(2)群众团体监督。群众团体包括工、青、妇等八个人民团体,它们各自代表一部分社会利益,反映群众的愿望,是依法保护群众权益的群众团体。各群众团体可以代表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批评、申诉和控告。
(3)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对医疗保险的监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对医疗保险各方的行为实行道义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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