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其中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增加一倍。
据悉,江苏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原来为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新政将参保范围扩大到省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与此同时,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也提高了。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的营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适当提高到2%。新政界定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关系。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参保女职工逐步开展妇科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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