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2月16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于当日死亡,张某所驾越野客车修理及施救花费17200元。交警部门对事故经调查后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责任。
事后,秦某等五人作为孙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张某及承保越野客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R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之后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该事故由张某承担70%责任比例,由孙某承担30%责任比例。另外,张某所驾肇事越野客车所有人杨某起诉要求R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车辆损失,之后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杨某车损17200元。R保险公司在履行车损赔付义务后诉至法院主张行使代为求偿权,要求秦某等五人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车辆损失51600元。
裁判结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杨某的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有关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R保险公司据此获得对该事故中另一责任者即孙某的追偿权,因孙某已死亡,秦某等五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越野客车车辆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起事故中死者孙某被法院判决认定承担30%事故责任比例,故其对张某所驾事故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全额赔偿张某所驾车辆的全部车损后,可以取得对张某的代位追偿权,又因张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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