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8月26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就我省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做出政策规定。
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开设“项目参保”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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