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7月1日开始调整,至9月30日结束;逾期不调整的,2015年内不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各单位具体调整时间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 12),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1121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07元的3倍,比现行的10119元有所提高。如果单位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07元的1.5倍(即5560.5元)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说,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 城市区单位缴存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后,到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缴存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但单位一半以上人员缴存基数为一个标准的,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办理审核手续。各县(市)和吉利区的基数调整手续,由当地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我市自6月1日起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7月15日前按原流程申请的仍可办理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由房产过户后申请贷款,调整为房产过户前申请贷款,贷款资料和申请流程也随之变化。7月15日前按原流程申请贷款的仍可办理,7月15日后则须按照新流程执行。具体调整通知详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贷款对象和条件 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购房屋必须具有分割到户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证为大证未分割的房屋建成年份须为2000年(含)以后 2.借款申请人无未偿还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非第三套(含)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房屋产权共有人系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且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份额占50%(含)以上 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为以下两项计算的较低值: 1.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合同成交价格与计税核定价格两者取较低值)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建成年份在5年(含)以内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房屋总价款的80%;6年至10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房屋总价款的70%;11年(含)以上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房屋总价款的60%。 贷款年限 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具体贷款年限为30年减去所购住房的房龄(计算方法为申请贷款时的自然年份数减去所购房屋建成年份数),但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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