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消息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这个实施办法,济南市正式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济南户籍职工在济南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济南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了10万元,最多可贷60万元。《实施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未取消与余额挂钩限制,而是增加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公式一: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公式二: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还款人可贷额度;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贷款年限×5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两种计算方式兼顾各类职工利益。
年轻职工缴存时间短,但由于可贷年限长(大多数35岁以下借款人可贷款30年),可贷额度自然随着提高。按照公式二计算。 大多数年轻职工可在较短的缴存时间内使贷款额达到最高上限。而年龄大、缴存时间长的职工,可使用公式一确定可贷额度。
例如,借款人甲缴存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4375元的标准,贷款30年,若按公式二计算,正常缴存一年即可贷到最高上限30万元;如按照公式一计算仅能贷款18.9万元。借款人乙已连续缴存公积金20年,个人账户余额10万元,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工资收入)5000元,现已年满59岁,最长可贷年限6年,按公式二计算,仅能贷款18万元;若按公式一计算,则能贷到最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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