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科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满足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相关条件后,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若符合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或者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以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用人单位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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