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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明确免减缓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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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日前,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


 

      日前,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明确免、减、缓三措施。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此外,《通知》还指示,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缓企业对象,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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