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共计6章90条,本文摘自第三章《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第二节,包含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经纪机构;
(九)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五)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七)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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