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护工作必须从保险机构的“大脑”入手,通过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促进保险机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自我规范和系统管控,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越藏越深的违法违规问题,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经过10个月的征求意见,11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一被业内视为银行保险业加强消费者权护的顶层文件,不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各方面建章立制,将消费者权护工作纳入其发展的整体规划。
应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护信息披露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护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消费者权护工作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重大信息披露应至少以一年为一个披露周期。信息披露需应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应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监督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将监管考核评价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对于因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不力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的机构,督促其落实整改和内部追责。
应成立消费者权护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应成立消费者权护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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