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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财产保险 发生火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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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湖南法院网讯日前,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雷某财产损失10万元。2018年1月13日,原告的女儿在互联网上为原告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雷某财产损失10万元。


2018年1月13日,原告的女儿在互联网上为原告位于湖南省东安县花桥镇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在被告众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8.8元。被告为原告签发了保险产品保险名称为:火灾爆炸家庭财产保险升级计划一的电子保险单,保单约定载明: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分别为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100万元,房屋装修20万元,室内财产1万元;保险费8.8元;另特别约定:本保险仅承保建筑结构为钢混或砖混结构,且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城镇居民住宅。原告投保后,被告既未在互联网上向原告进行核实投保房屋的相关情况,也未以其他方式告知原告相关约定。2018年1月24日3时左右,原告所投保的房屋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到场后扑灭了火情,但原告投保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全部被烧毁,原告烧毁的房屋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7万元。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未进行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的义务,被告亦依约对保险标的进行了确认并签发了电子保单,原告投保的房屋在保险期内遭受火灾,被告应如约履行理赔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赔的承保范围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电子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关于承保范围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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