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出通知,经市政府批准,今后,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政策规定,今后,全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机关单位聘用人员。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我市机关单位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县(市)区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机关单位应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新政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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