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和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必须为其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企业为其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仍按现行参加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对流动性大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等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以下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在建筑施工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3%计算,一次性缴纳。
2、矿山企业。在每年的1月份,持上年矿产值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应参保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工伤保险费按照上年矿产值的0.3%计算,一次性缴纳。探矿企业或没有矿产值的企业及矿产值暂时无法计算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可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度内一次性趸缴,生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石材加工企业。在每年1月份,持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应参保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费按照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的0.3%计算,一次性缴纳。如暂时无法计算生产销售总产值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可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度内一次性趸缴10个月费用,生产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生产月数一次性趸缴,生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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