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及《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渭南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渭政办发[2015]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办服务管理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对不能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含农民工),应以项目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经办工作。
二、应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需按项目参保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再由建设单位持上述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设项目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还应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3、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工程剩余量总造价证明材料(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4、总承包单位及转包(分包)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按规定需以项目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填报《建筑业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导入模板》电子版一份;
6、已在异地以用人单位形式为项目用工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应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表》及当年缴费前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导入模板》电子版一份。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工人员参保情况完成审核、登记并出具《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单》,在确认该项目全体用工人员(含应按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和应按项目参保的用工人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且所属单位及项目没有欠缴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存留一份,施工总承包单位两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或转包企业、分包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六、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参保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参保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证明》次日;晚于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开工的,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参保终止时间可根据合同工期向后顺延。
七、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用工人员发生变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人员变动当日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一式两、《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导入模板》和(或)《工伤保险减少人员导入模板》电子版一份,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情况特殊的,可先报《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导入模板》和(或)《工伤保险减少人员导入模板》,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备《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人员变动时间以《导入模板》上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项目用工人员变动申请后,应即时将变动情况录入经办业务信息系统。已参保项目未报备人员发生工伤的,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八、按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总造价为缴费基数。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部分为基数补缴。
九、以用人单位形式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参保初始费率为所需行业基准费率。以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总造价的1.2‰缴费。
十、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缴费,工程剩余量总造价以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确认的证明材料为准;工程剩余量总造价难以确认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总造价×1.2‰)÷参保有效期] ×剩余参保有效期缴纳。
十一、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缴工伤保险费。增加费用按[(项目总造价×1.2‰)] ÷参保有效期] ×延长参保有效期缴纳。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十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总承包资质,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按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可按工伤职工意愿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但伤势轻微――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明显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受伤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处理,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照《渭南市小额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办法》(渭人社发[2013]67号)处理。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省、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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