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自燃损失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3)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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