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即“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作为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应注意两种错误观念:一是认为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是认为只要保了险,尽管被保险人没有责任,只要致害人不予支付事故损失,经被保险人请求愿意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应该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全部进行赔偿。前一种观念错误地将汽车保险理解为责任保险。后一种观念忽视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有价合同,保险行为是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一种商业行为”的道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索赔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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