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开展保险业务印制了各种汽车保险投保单。投保人认可投保单上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将填好的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这就构成了要约。保险人经逐项审核后,认为符合投保条件而接受了要约,同意承保,就构成了承诺,标志着合同成立。因为汽车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所以此过程也是双发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过程,无需进行其他的协商。只要投保人通过签字、盖章,认可了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依法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合同就成立,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内容,但在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时,由于保险单上已经明确列明了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一般无需口头说明。
任何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只不过有时这种要约与承诺不是一个循环完成的。如对于价值昂贵的豪华车的投保,往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格和保险费方面要经过几轮的协商,双方的要约、承诺的地位可能几经互异才能完成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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