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逐步扩大,汽车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其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及责任大小,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以及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问题。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特点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原则问题,对解决围绕汽车保险合同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汽车保险合同在履行时,界定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是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合同法》和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相关法律文件。
1.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调整民事活动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工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因此,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接受与转移风险契约行为的结果,所以又称保险契约。由于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也有自身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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