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额外获得经济利益。这种损害补偿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以前的状况,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补偿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了额外利益。
这样,可能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为保险的职能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如果保险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的利益,就可能导致个别不法之徒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此谋取好处,诱发道德风险,为社会带来了新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因而,所确定的“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限额不应该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损害补偿原则,可有效地杜绝保险上的投机和不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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