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的通知各人力社保所、各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嘉兴市有关文件精神,对采取避孕失败的已婚女职工,其流产医疗费用可比照早期流产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内报支,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为贯彻执行文件规定,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自2015年8月1日起,申请生育保险早期流产及中期引产待遇结算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准生证且申请发证日期需在手术日期之前。如不能提供有效准生证的,则按避孕失败结算,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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