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致死第三者的近因。
(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②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害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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