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财产实际损失16万元,按顺序责任,甲公司赔款额为10万元,乙公司赔款额为6万元。
(4)超额赔偿方式。超额赔偿是指当没有其他保险合同可以理赔,或者其他保险合同赔偿不足时,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方法。在理赔时,投保人应该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合同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目前当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社会保险发生重叠时采用此方式分摊。
在保险实务中,各国较多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因为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承担的责任有欠公允。我国规定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我国,重复保险依法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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