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每个公民获得基本的人权保障,维护健康权疾病给公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伤害,严重的会影响其正常的社会活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增强公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疾病带来的损失、维护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医疗保险立法是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法律基础,完善的医疗保险立法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 13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第9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这些法律条文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健康权内涵的本质要求是在宪法中载人健康权。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健康权的独立的明文规定,但是从其他条文中隐含着关于公民的健康权,如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健康权在我国宪法中还处于初级阶段,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我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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