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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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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
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配合做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做好具体参保工作,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部门协同做好参保企业基础信息比对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核对。
六、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同时停止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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