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似乎在给投保人设“陷阱”,这无疑在保护投保人利益方面埋下了隐患。以“保险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欢迎投保人多交保费,出险时却不给相应投保金额的赔偿。
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界定也不尽合理。据统计,在车辆出险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订的险种。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I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将投保人碰不到的危险纳入保险范畴。消费者认为,这种做法除了想多赚投保人的钱之外,不知道还有什么用途。
大家买车险时没有多少可选择的余地。车险条款规定,车险不是保户可以随意选择的,但是大多数消费者不想买的是强制险,想买的是附加险。假若想买盗抢险,而保险公司却非得先让你购买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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