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文字要准确,责任要明确,手续要完备。但事实上,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往往在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常常会发生争议,这种争议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上的用词不明确或解释互异而造成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本着下述原则来解决。
(1)文义解释。
合同中的用词应该按照该词的通常的文字含意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一个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用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按所属韵各该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进行解释。
(2)意图解释。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己说了算,而要根据合同的文字与订约当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这种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如果文字用语准确,意思毫不含糊,就应该照字面的含意来解释。
(3)解释要有利于非起草人。
由于大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保险人事先印成的,因此,当订约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条款的解释不一致而保险人又不能提出足够的充分理由或反证时,应作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的解释。如果合同中用词遇到一词多义,既可作有利于合同起草人的解释,也可作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时,那么,应该作有利于非起草人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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