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只有被保险人自己以及经他本人同意的人可以对他本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伤残投保人身险。有些国家从法律上强制规定雇主必须对他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险。此外,任何其他人都不具备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由于人的生命不能完全用价值来衡量,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并无限制,但是保险费的支付是随保额大小而增减的,实际上以保费支付的能力加以限制了。
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法律规定对事故后具有赔偿责任的人,都有可保利益。例如,承保工程的公司,因为设计施工的错误造成他人财产损毁和人身伤亡,应由他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船舶发生碰撞,本船对他船财产和人身伤亡的经济责任,归保险公司赔偿等。 信用保证保险。拥有某种权利因对方未履行其义务而可能蒙受损失的入,或因自己的某些行为使人受损的人,或者可能因雇员的某些行为引起经济损失的雇主,都有保险利益。
上面介绍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项目的利益,必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并且是能够实现的。例如货物运输中的预期利润,从当时国际贸易市场的行情来看,最多有30%的获利,那么保险金额按发票价值加30%,是能够实现的利益,应该得到承认。反之,仅凭自己主观愿望想获利100%,甚至更多,那是不能实现的利益,也就得不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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