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不足之处旅行社责任险自出台到入市,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也显示出旅行社责任险的不足之处。
主要有:1.旅行社责任范围不好界定旅行社责任险核心焦点在“责任”二字,出了问题,先论责任,后赔付,这样就多了一个互相扯皮的过程。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涉及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全程中又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服务提供商,而实际由旅行社承担直接服务的很少,但出了事,游客是必然要找旅行社的,最终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要费很大周折。所以不少旅行社感觉责任险不好用,保险公司也觉得麻烦。责任险理赔范畴不清楚,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还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导致互相矛盾,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实际中出现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嫁出来的问题,也使得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比如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旅行社服务中更多的是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而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由此,就有了这样一种说法,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2.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狭窄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后,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就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
3.保险公司之间的揽保激烈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险公司之间的揽保竞争激烈,以大幅度降低保费吸引旅行社投保,出事后又以不是旅行社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一个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到组团社和地接社多个旅行社,由哪个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个问题。各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又经常推辞。理赔依据不统一、赔付额度有弹性、缺乏严明的理赔程序和预赔标准,往往由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责任险对旅游者较为有利,旅游保险费太低,理赔金额过高,无利可图,所以保险服务质量不好是正常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太用心在这块业务上;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没有责任仲裁组织,诉讼法院又太麻烦,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矛盾,如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偷、摔伤、自由外出造成的伤害等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
还有各保险公司为揽到旅行社投保责任险,不惜降低成本,相互压价,这样就容易导致投保市场的混乱,更难保证责任险投保后的服务质量。旅游保险发展保险公司认识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旅游市场的需求。现行的旅游强制险种——旅行社责任险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旅行社不管经营效益如何都必须缴最低2万元的保费。旅行社这一部分的支出是要记入成本费用的,对于一些效益不好的旅行社来说,一年的负担很重,势必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望。其次,还要注意修订和完善有关条款,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减少由此而造成的保险公司与旅游者、旅行社之间的矛盾。第三,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服务上下工夫,诸如:拓宽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以方便旅游者购买;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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