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其中上限为10662元,即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按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征。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下发《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0662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为缴费基数,并按5%年递增率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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