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条款,您可享受以下利益: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如下表所列: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公司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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