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干部赵某,男,35岁。1986年6月由其所在单位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6月6日到1987年6月5日,保险金额5000元,赵某指定其妻子为受益人。1986年9月4日,赵某骑车上班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随即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赵某于1986年12月5日死于医院。医院对其尸体进行了解剖鉴定,结论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推定赵某左腿不能治愈,按一下肢永久性残废给付保险金额的50%,共计2500元。因为杨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也造成了残疾、死亡的后果,但意外伤害只和残废有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肌梗塞。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给付5000元保险金。赵某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按照理赔的一般程序,应等到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由于赵某尚未治愈就已死亡,所以应推定该部位不能治愈,按一下肢残废给付保险金额的50%,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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