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0岁,某市机床厂工人。1987年8月2日,机床厂为全厂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7年8月2日到1988年8月1日,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元。
1988年5月5日,王某因患急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心跳过速、呼吸骤停,于5月6日死亡。经鉴定,王某在手术中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虽是事先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但由于是对其实施手术,而实施手术不是意外伤害,是经过被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所以其死亡属于因疾病造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废,不负责因疾病造成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对于王某的死亡不负保险责任,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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