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月增126元.乌鲁木齐7月29日电7月29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再次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规定,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也有所不同。凡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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