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2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已取得三级以上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在办理相关的管理备案手续后,可在许可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二、考核原则。严格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管理要求实行考核。
三、证书核发。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我局核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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