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职工享受不到工伤保险的情况即将结束。
前日,珠海市民政局接到省相关部门通知,今后珠海1200多家社会组织都将有义务为其专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由社会组织自有经费解决日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印发了《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为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资金,在该单位的自有经费中解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社会组织还要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而对于去年元旦以前的员工,社会组织无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社会组织的压力并不大用社会组织的自有经费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会加重其负担而影响长远发展?根据该通知规定,初次核定的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最低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鉴于上周六珠海市刚好出台措施降低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降为0.3%,即例如某协会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为30万元,那么只需缴纳900元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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