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书》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我县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从2014年12月28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下部分即时结报30%,800元及以上部分即时结报45%(原政策按30%即时结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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