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将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以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限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性耳聋患者,其中语前聋患者限不满7周岁以下儿童,人工(电子)耳蜗材料限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手术费用支付限三级甲等医院。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按 甲类 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工(电子)耳蜗材料支付总额限定为485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单项累计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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