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决定对2012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或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此次调整的标准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50元;伤残二级,240元;伤残三级,230元;伤残四级,220元;伤残五级,200元;伤残六级,17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的),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调整后,应补发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8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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