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和有关政策规定,摘录如下:
关于金的申领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中断就业的,即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破产、濒临破产、停产被精减的职工;
(4)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5)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6)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金程序
1、单位申报
由用工单位负责失业保险的劳工统一办理,并要求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年度期间减员的必须提供减员分解表、税单、申报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张)、单位缴费凭证及个人档案(92.06以前参保)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审核。
2、资格认定
确认其资格符合领取的,由受理其业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申领者《登记表》、《申领表》(各2张)。
3、个人申领
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90日内到其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没有正当理由,按自动放弃处理。
(1)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2张)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各2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个人缴费凭证》;所在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求职登记表(2张);
4、指定银行
符合领取的失业人员,必须按其受理业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折(南门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折,地址:南门农贸市场工商行斜对面,咨询电话:2529316)
5、按规定时间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每月15-20日)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到其受理业务的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签字,逾期不予补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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