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统一划分参保对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在县城及镇乡场镇的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搞重复参保。
二是统一明确报帐途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由县合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及程序进行补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县医保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及程序进行补偿。
三是统一规定报销比例。参保对象的门诊补偿标准及住院补偿的起付线、比例、封顶线均统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执行。
四是统一门诊补偿基金的有效年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基金在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五是统一工作经费标准。县合管中心、县医保中心、各镇乡(街道)的工作经费,统一按照0.5元/人的标准安排。
六是统一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使用统一的《临床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七是统一其他相关政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统一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种及补助标准、单病种限价病种及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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