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同时,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据了解,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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