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险种缴费基数将从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其中,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上调。
据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全省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上调为4986元,因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上调1554元为14958元。而缴费基数下限由于今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为2408元,因此这次不作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今年5月1日调整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执行,上限按201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5元)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上限上调1614元为13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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