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参保的城镇居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新政策呈现四个变化:
1、新政策扩大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首次将过去在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再次报销。由此,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可达8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用,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2、新政策将过去不能报销的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标准70%。此五种特殊药品价格昂贵,使用剂量大,治疗费用高,动则数万元,病人负担过重,因此纳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后,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有力缓解了 看病贵 的问题。
3、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年,加上基本医疗最高支付1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补偿合计达35万元。
4、筹资标准从每人20元/年,提至每人40元/年,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