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开始,延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给予赔付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时,仅需要个人支付除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报销金额的剩余部分。
今年62岁的宝塔区川口乡人高发生,在两个月前检查出患胃癌,于是住进延大附院治疗50多天,做了手术后出院,前几天再次入院进行化疗。两次住院共花医疗费73764元,按照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基本医药费38795元,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10327元,两次报销医药费占到总费用的66.59%,这也是延安市大病医疗保险正式运行后赔付的第一单。
据了解,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是延安市在去年实施城乡居民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惠民新举措,由政府出资,每人每年统筹40元,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年度结算出现缺口时从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解决,仍不足时由财政补足,新生儿可随参保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城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住院后,在个人负担1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凡是个人负担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可以报销50%,个人负担部分达到55000元以上的,可以报销90%,上不封顶。今后,凡是城乡居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在住院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均可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目前,全延安市各定点医疗单位均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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