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近日,有网民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提问。纳税服务司对此回复称,“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朱俊生表示,“网民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表述很可能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概念。
前面网友提出的问题是‘个人需缴纳的’,按这个理解应该是‘保险费’的概念,而不是‘保险金’。编辑点评:原本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大病保险税”,经过一番糊涂问答,竟然成了社会焦点,多少有些令人哭笑不得。在税收带来的痛苦指数高于福利带来的幸福指数的情况下,税收成为百姓脑子里最敏感的一根神经,所以人们才会谈“税”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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